重庆非学科校外培训,艺术培训学校,民办办学培训
1、场地性质
举办者应具备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和设施,严格“一证一址,一址一证”。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且产权清楚;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在提供房屋产权材料外,还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剩余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2年。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楼层及场所。
2、场地面积
培训机构办学场地面积应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办学场地总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教学用房面积(教学用房面积指用于实际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不少于办学场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二,教学用房面积应满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场地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开办以下培训项目,应提高生均场地面积标准:
⑴开办需使用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培训项目以及开办棋牌类之外的体育类培训项目,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场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⑵开办舞蹈、表演类培训项目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场地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3、开办资金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开办资金或实缴注册资本应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4、从业人员
培训机构的管理、教学和教研等从业人员应当规范配置,依法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记录,无违反从业禁止制度有关规定,具备相应从业能力、身心健康。
5、二消
6、其他资料
2023年3月1日施行,施行之前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已经注册登记的培训机构应当于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本指南要求提交办学许可申请,否则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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