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以及冶炼、电力、化工、建材、输油输气管道等能源、工业项目;
(二)公路、铁路、机场、市政、水利水电枢纽等基础设施项目;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分期建设以及改建、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分期编制。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
批程序:
(一)审批制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
(二)核准制项目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
(三)备案制项目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
(四)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完成。
83第二十三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