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文件。
申请材料:
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行政许可授权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办理条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大陆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