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1、住所必须在重庆市辖区内。
2、营业期限不少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3、登记状态必须为存续。
4、经营范围包含电信业务。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1、在重庆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 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1000 万元人民币。
2、专业人员至少包括客户服务负责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许可事务负责人等。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1、公司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
2、公司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3、使用的互联网域名和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应为经营者(含公司股东)依法持有。
4、必须符合《电信服务规范》以及《电信和互联网服务 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定义及分类》(YD/T2781-2014)、《电信和互联网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分级指南》(YD/T2782-2014)、《电信和互联网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通用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YD/T2692-2014)等标准要求,建立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措施。
四、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1、主要办事机构必须与住所一致。
2、设施必须在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内设置。
3、从事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等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的,必须租用合法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通信资源,不能向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转租所获得的通信资源。
4、从事交易处理业务(EDI)的,服务平台必须符合《电信和互联网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要求电子商务服务》(YD/T3105-2016)等标准要求。
5、从事呼叫中心业务的,呼叫中心系统必须符合《呼叫中心服务质量和运营管理规范》(YD/T2823-2015),具备未经用户同意禁止呼叫、限制商业营销呼叫等功能,符合电信管理机构关于呼叫中心业务管理的各项要求。
6、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ICP)的,服务平台必须符合《电信和互联网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要求移动应用商店》(YD/T3106-2016)、《电信和互联网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要求即时通信服务》(YD/T 3327-2018)等标准要求。
7、从事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的,系统必须符合《域名系统运行总体技术要求》(YD/T2135-2010)和《域名系统递归服务器运行技术要求》(YD/T 2138-2010)等标准要求。
8、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网络安全防护、违法信息监测处置、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网络安全威胁治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用户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等制度,并具备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1、经营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必须符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 年版)》所列电信业务的具体划分。
2、从事新闻、出版、药品和医疗器械、视听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ICP),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经营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EDI),涉及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类服务的,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必须事先在金融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