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直接对境外投资备案正式操作指南(2024年度全面解析)
泰国商务部高层致辞及合作展望
泰国商务部副次长艾卡阐·斯达瓦拉澜(EkachatSeetavorarat)通过视频方式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自《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以来,泰国与RCEP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实现了显著增长。他表示,随着合作中心的正式揭牌,将有力推动泰国与重庆、中国及RCEP其他成员国在多个领域的贸易与投资合作向更深层次、更广范围发展。
现场签约仪式盛况
活动现场,一系列重要合作协议得以签署,其中包括“共同促进RCEP(东盟)经贸合作战略合作协议”与“东盟地区综合咨询服务框架合作协议”等,标志着各方在深化经贸合作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
重庆直接对境外投资备案正式操作指南
一、审批机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于2017年1月7日颁布了第35号令——《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活动实施了严格的负面清单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监管制度。具体而言,对于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境外投资项目,特别是非主业投资项目和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项目,需提交国资委审核;而负面清单明确禁止的项目,中央企业则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
二、审批材料清单
针对需提交国资委审核的境外投资项目,企业应准备以下材料:
企业内部关于该项目的正式决策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详尽的项目融资方案;
项目风险防控措施及报告;
其他根据要求需补充提交的必要材料。
三、关键注意事项
个性化负面清单制定:中央企业需依据国资委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具体的个性化负面清单。
年度投资计划纳入:所有拟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当年上报国资委的年度投资计划。若因重大投资项目调整需变更年度计划的,应及时将调整后的计划报送国资委审批。
非主业投资严格控制: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必须报送国资委审核,并建议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中央企业合作进行。
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对于特别重大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建立并执行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具备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对项目所在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及政策等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四、参考法规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2017年)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2017年)
国家发改委部分概览
国家发改委于2017年发布了第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采取了“放管结合”的策略,并明确了核准、备案、报告等多种审批方式。
敏感项目界定与审核
国家发改委对中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中的敏感项目尤为关注,这些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以及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敏感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或内乱的国家和地区等;而敏感行业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具体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等。
发改委核准项目材料要求
对于需发改委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需提交以下材料:
投资主体基本情况介绍;
项目详细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报告;
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正式声明。
其他重要事项
境外投资外延扩大:发改委管辖的境外投资范围广泛,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的各类投资活动,包括非金融企业、金融企业以及再投资等多种形式。
审批前置性要求:发改委的审批是其他部门办理相关业务的前提。对于核准/备案项目,若未取得发改委同意,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也将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投资完成后的报告义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参考资料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2017年)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