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集体土地上房屋评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价格评估及养殖场估价和补偿
青苗、林木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
(一)青苗、林木及构筑物补偿。
青苗、林木和除围墙堡坎、道路、坟墓和地坝以外的其他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拟征收的土地总面积计算,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每亩定额补偿12000元。补偿过低的可以聘请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围墙堡坎、道路、坟墓和地坝4类特殊构筑物按合川府发〔2013〕17号文件附件2对应标准补偿。
(二)房屋补偿。
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具有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按合川府发〔2013〕17号文件附件1对应标准补偿。过低的经评估公司评估后补偿参考。
1991年乡村房屋初始确权发证前已建成,因故未确权,或1991年乡村房屋初始确权发证以后修建,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但具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或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审批相关手续的房屋,经调查并公示无异议后,可参照有证房标准予以补偿。
1991年乡村房屋初始确权发证以后修建,既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也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审批相关手续的房屋属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违章建筑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按结构不同,分别给予钢砼结构每平方米100元、砖混结构(含有围墙彩钢棚)每平方米8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60元、土墙结构(含无围墙彩钢棚)每平方米40元,简易结构每平方米20元的拆工补助。
有证房屋装饰装修,以实际装修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按一类标准每平方米200元、二类标准每平方米150元、三类标准每平方米100元补偿。
(三)专项设施补偿。
专项设施以被拆迁房屋实有设施数计算,按照自来水每户780元、照明电每户600元、闭路电视每户680元的标准补偿。
六、住房安置
(一)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持有房地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为住房安置对象。
(二)住房安置对象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安置房为高层的增加2平方米),一个自然间的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
(三)统建安置房建安造价为城市规划区外1200元/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内15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为城市规划区外1500元/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内为2000元/平方米;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为城市规划区外1800元/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内为2500元/平方米。
(四)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父母、子女同属该集体经济组织征地人员安置对象,户口虽已分开,但长期居住在一起,他处无住房,且未安置过住房的,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
(五)搬家补助费以被拆迁户人数计算,按3人以下(含3人)户600元/户、4人户700元/户、5人以上(含5人)户800元/户计算补偿,计发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