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水质监测
14.3.1监督部门水质检查项目和送检频率应按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的规定执行。
14.3.2游泳池经营管理者应对池水水质进行人工经营管理检测,检测项目和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感观项目:浑浊度、色度等每一个开放场次应检测一次;
2化学项目:pH值、游离性余氯、化合性余氯、臭氧含量、池水表面上空空气中的臭氧含量等每一个开放场次开放前及开放后每2h应检测一次;三卤甲烷每半年应检测一次;氰尿酸每7d应检测一次;
3物理项目:池水温度、环境温度和湿度等每一个开放场次应检测一次。
14.3.3设有在线检测、监测设施时,本规程第14.3.2条规定的有关项目,应对每一个开放场次的初始值、高峰值及终值进行三次检查检测,并应做好记录,但在线检测不得取代对池水管理性人工检测。
14.3.4池水水质平衡的检测项目和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pH值和池水温度应符合本规程第14.3.2条的规定;
2碱度、钙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等每周应检测一次;
3游泳池池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 244的规定。
14.3.5池水水质检测水样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样取样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TY/T1003;
2人工取样应在池水表面以下0.30m深度处,当为管道取样时宜靠近传感器;
3卫生监督水样取样方法和位置应符合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的规定,不得送检不符合规定的水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