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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到马来COD小包 一件代发

更新:2023-10-24 08:00 发布者IP:183.17.57.47 浏览:0次
发布企业
一三玖跨境物流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商铺
认证
资质核验:
已通过营业执照认证
入驻顺企:
3
主体名称:
一三玖跨境物流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5F38C04Q
报价
人民币¥16.00元每千克
品牌
一件代发
型号
代收货款
产地
COD小包
关键词
马来西亚小包,马来西亚跨境物流,马来西亚COD,COD小包
所在地
宝安区沙井街道马鞍山鞍胜路35号
手机
16675547693
联系人
郭威  请说明来自顺企网,优惠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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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近年来,跨境电商作为公司营销和商务的媒介手段已经悄然兴起。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复杂多变的网络环境,许多电商平台通过不断搜集用户数据信息来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及影响力。从传统国际私法的角度来看,涉外侵权一般是通过对“侵权行为地法”或“共同属人法”来确定相应的准据法。但互联网所具备的虚拟化及无国界化等特征,使得“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等因素难以固化,这也为连结点及准据法的判定标准和选择方式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从的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各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立法现状、司法实践及技术保护程度和方式各不相同,因此在发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时,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情形外,各国往往仅根据各自不同的立法价值取向做出判断,进而导致面对涉外“网络用户隐私权”纠纷时,只能各自为政,法律适用规则无法达成一致,进而导致其适用效力极其低下。因此,在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则上,尚未形成一套统一且有效的破局对策。由于跨境电商的出现,使得“网络用户隐私权”逐渐成为了国际私法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美国是世界上个通过颁布一系列实体法令来全面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国家,在面对侵权法律适用的冲突时,其更注重法律选择的方法来确定准据法。在经历了两次冲突法重述后,美国相继涌现出了如“政府利益分析说”、“法院地法说”、“密切联系原则”等一系列独具其本国特色的法律选择方法。然而,面对跨境电商这个新型产业,美国也逐渐意识到上述理论体系在调整跨境电商“网络用户隐私权”侵权法律适用时,已难以解决这种新型侵权问题。因此,在适用传统法律选择方法的同时,美国积极引入和推进行业自律的规范化建设,意图在法律规则和行业规范双重调整下,尽可能减少触发法律适用相冲突的可能性。与美国不同的是,欧洲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则更强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制定。数百年来,欧洲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国际私法理论。如,“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等经典理论学说。近年来,欧洲一些国家也在积极面对适应与解决以互联网为核心的各类法律适用所产生的新问题。原有的法律选择规则显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致使其不得不通过侵权法律适用的改革来设法应对。为此,欧盟积极采取行动,通过立法形式来统一成员国所适用的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同时考虑到“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还设立了“预先评估制度”对各成员国境内个人数据保护的技术手段提出了较高要求。目前,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在这些新领域的法律选择与适用问题上仍然存在很多差异。随着全球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以及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不断交流,从法律适用和选择方法的发展趋势来看,欧美立法的差异正在减少。在面对跨境电商“网络用户隐私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上,有望逐渐从互相博弈进而走向共融。例如,在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有关问题时,美国与欧盟达成的“隐私盾协议”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网络用户隐私权”在跨境电商中的侵权法律适用,其特殊性主要在于“跨境电商行业数据保护的技术要求”、“合同和侵权竞合适用规则”以及适用“强制性规则”这三大方面。首先,除了立法差异外,各国跨境电商行业内有关数据保护的技术要求各不相同,可能会产生跨境数据流动受限的客观状况,进而导致司法协助的阻却,也不利于各国间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解决;其次,“合同和侵权竞合适用规则”的模糊和差异也会在处理跨境电商“网络用户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中产生不确定性;再次,在“强制性规则”方面,虽然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一样,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以及《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均就重要数据(指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数据)跨境提出了相关强制性规定,但由于《重要数据识别指南》的缺失,使得该规则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中的具体适用仍存在操作上的困难。在我国,目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跨境电商“网络用户隐私权”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仍存在着立法缺陷和空白。在司法实践层面,连结点适用的随意性使法院习惯性地选择“法院地法”作为准据法,其结果是大量适用中国法。因此,本文希望通过梳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网络用户隐私权”在跨境电商侵权法律适用上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基本原则以及历史演进,进而总结归纳出在该领域侵权法律适用的特殊规则,以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再突破为切入点,结合我国立法及现实情况,对我国跨境电商“网络用户隐私权”侵权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司法提出完善建议。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互联网对各国法律适用规则的影响愈演愈烈,使得国际私法原有的法律选择方法和规则存在着一定局限性,其已不再能够适应与解决以互联网为核心的各类侵权法律适用问题。因此,本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判断出未来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发展趋势,对现行立法提出若干修改建议,并从行业技术要求不同、合同和侵权竞合适用规则的不同以及适用“强制性规则”这三个方面,比较我国与他国之间的立法差异,强调“网络用户隐私权”侵权法律适用的特殊规则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符合我国跨境电商“网络用户隐私权”保护路径的相关制度。后,本文还将从互联网的特点出发,从国际法上的司法协助和互惠原则理论探讨跨境电商“网络用户隐私权”的国际司法协助及互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意义。综上,为了促进跨境电商行业的持续发展,“以制定法律为主,行业规范为辅”的改革模式已经迫在眉睫。如果对个人隐私数据保护不当,现实中可能还会危害到“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因此,在这一私法保护领域应建立并严格遵守一些特殊规则。例如,“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本地存储制度”以及“跨境数据流动规范”等一系列制度来先行审查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并引入“强制性规则”予以调整。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再行制定相应法律适用规则予以施行。就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而言,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等极个别的情形外,应区分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通过以“侵权行为地”为主,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密切联系原则”、“区分原则”以及“有利原则”为辅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予以灵活处理,这将契合和满足目前网络发展的现实情况和需求。探讨这些具体规则更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全文共五章,18余万字。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章为跨境电商“网络用户隐私权”保护的产生与发展。本章先阐明本文研究对象“网络用户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并通过跨境电商“网络用户隐私权”侵权的表现形式梳理,总结归纳出跨境电商“网络用户隐私权”在法律适用层面的特殊性,为后文的写作进行铺垫。跨境电商作为一种以互联网为技术依托的新型商业模式,在近20年来发展迅速。人们在享受电商带来的快捷服务时,也同样面临新的法律问题。其中“网络用户隐私权”的出现就是为引人注目的问题之一。由于“网络用户隐私权”既包括了网络用户对隐私数据在一定范围内的自决权,又包括了一定司法求偿权和收益权,同时还具有一定的人格权属性,因此也使得“网络用户隐私权”受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注,甚至可以把“网络用户隐私权”的侵权法律适用问题视为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本文研究的基本思路是,虽然“网络用户隐私权”是从“隐私权”演化而来的产物,但“网络用户隐私权”与“一般隐私权”却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两者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因此,如何平衡和解决跨境电商的商业利益以及“网络用户隐私权”之间的关系,在保障隐私权的同时又能尽可能减少对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的阻力。论文还特别关注到,跨境电商“网络用户隐私权”相较于一般意义上的“网络用户隐私权”而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尤其是在法律适用领域,因“跨境”而导致各国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进而导致一国的判决和执行不被他国所承认。此外,这一特殊性还在于“网络用户隐私权”保护还有兼顾到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私法领域要考虑到国家利益、社会责任和个人权利等各方利益的平衡。第二章为跨境电商“网络用户隐私权”侵权的法律冲突。本章主要是在介绍网络隐私侵权新发展的基础上,提出跨境电商“网络用户隐私权”保护对侵权法律适用的影响和挑战,并总结出未来侵权冲突规则在跨境电商中的发展趋势以及“网络用户隐私权”侵权的法律冲突特点。在跨境电商上进行购物的网络用户可能拥有多元化的文化背景,他们来自于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法律信仰。因此,“网络用户隐私权”侵权案件在跨境电商中具备互联网和涉外性的双重特点。此外,国与国之间关于数据流转规则、法律和技术保护要求、电商行业发展政策以及司法主权认识方面的显著差异,都加剧了侵权法律冲突的产生。作为判定侵权法律适用的方法,连结点可以称得上是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规则中重要的一环。然而在传统冲突规范中,为尽可能使法律适用更为稳定和科学,连结点的选择往往是单一的。然而,倘若在跨境电商中单纯将侵权主体的国籍或者是住所地作为连结点的认定标准,准据法的选择将变得没有任何现实价值和意义。因此,侵权连结点在跨境电商中不断地嬗变和革新,出现了例如“网址”、“服务器所在地”以及“网址访问”等多元化的侵权连结点选择方式。另一方面,侵权准据法在跨境电商中也同样存在着挑战和寻求变革的机遇,包括国际公法私法化以及“非国家法层面”的侵权准据法适用等也在不断被热议。综上,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和方法的趋同化、成文化、多样化以及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衡平将成为未来侵权冲突规则在跨境电商中发展的必然趋势。有鉴于此,深入了解跨境电商“网络用户隐私权”的侵权法律冲突将为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奠定理论基础和研究价值。第三章为跨境电商“网络用户隐私权”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则。本章主要通过研究比较欧盟与美国在“网络用户隐私权”保护在侵权法律适用的规范演变和司法实践,介绍“网络用户隐私权”侵权法律适用的特殊规则,并寻求跨境电商“网络用户隐私权”法律适用从一般侵权到特殊侵权的发展以及特殊侵权法律适用的再突破。传统上,大陆法系国家习惯通过对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制定来选定准据法,从而逐渐发展形成了例如,“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等经典理论学说。面对侵权准据法的选择问题,虽然法院地法规则具有更早的历史渊源,但侵权行为地法规则却是处理涉外侵权法律冲突的主要规则。此外,英国在前述两者的基础上,采用了较为革新的双重可诉规则予以适用,也起到了非常显著的效果。美国冲突法发展的本源是承继于欧洲一些国家的国际私法理论,在相继经历了两次冲突法重述之后,从“法院地法说”到“政府利益分析说”再到“密切联系原则”等一系列独具其本国特色的法律选择方法不断涌现,为侵权冲突法的解决提供了另一条可资借鉴的路径。伴随着科技的进步以及越来越多跨境电商侵权案件的出现,美欧等国开始逐渐意识到原有的法律选择规则和方法与现实社会已经发生偏离和脱节。因此,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也在不断更新和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法律选择规则和方法的法律理念将被完全淘汰。实际上,经过数百年来的积累和沉淀,这些法律理念已经完全深入人心。人们需要做的只是通过互联网的视角对这些法律理念进行相应的改造,以使其能够适应当今世界的变革和发展。虽然各国关于特殊侵权的种类和范围尚未在国际私法领域达成共识,但是许多国家仍倾向性的认为互联网侵权的准据法选择需要通过适用特殊性规范予以确定。例如,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就提出了将侵权行为划分为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两种类型进行准据法的选择。可见,各国对其侵权冲突法规范的研究正逐渐从一般侵权向特殊侵权进行转变,特别是对跨境电商“网络用户隐私权”侵权案件而言,美欧国家在司法实践中,更是不断在已有规则上寻求新的创新和突破。笔者根据一些国家及国际组织的立法实践,总结出了跨境电商“网络用户隐私权”侵权法律适用的特殊规则,即“以信息自由传播原则为基础”、“以有限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前提”、“以有利原则为衡平”、“以来源国原则为补充”、“以区分原则为例外”、“以技术优先适用原则为参考”。第四章为跨境电商“网络用户隐私权”侵权法律适用的例外。本章主要从“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出发,提出适用“强制性规则”的必要性,进而突显出如“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本地存储制度”以及“跨境数据流动规范”等一系列规则创设和适用的意义和价值。同时,通过对“强制性规则”、“公共秩序保留”以及“法律规避规则”在跨境电商“网络用户隐私权”中的适用关系进行对比和说明,能够使我们对“强制性规则”在该领域中的适用选择有更清晰的认识。在当代国际私法领域,强制性规则在一些法律关系中已被普遍引入。例如,在产品责任、反垄断、外汇管制、消费者保护和劳动合同中大多数国家在国际私法立法中都规定了强制性规则。可以肯定的是,强制性规则在跨境电商“网络用户隐私权”侵权法律适用中的例外作用是的,其既能避免“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在法律适用中遭受损失,还能促进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同时为国家间的司法协助创造有利基础和条件。首先,我国应当积极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以欧盟的“预先评估制度”为例,其设立的初衷是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其也是衡量一国“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是否容易遭到侵害的一项重要指标。其次,“本地存储制度”是在互联网领域适用较为广泛的另一类特殊规则。由于其主要创设目的在于对隐私数据的安全保护,因此可以预计,“本地存储制度”的适用趋势势必将在跨境电商等互联网新型产业在世界经济中的占比趋于稳定后变得更为严格。对于我国而言,《网络安全法》虽然对“本地存储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定,但相较于短暂的经济增长,我国更应当重视互联网对“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冲击和影响。与此同时,我国也应当注意到国际社会对我国跨境数据流转政策的质疑,有必要在国家政策层面深化和改革出更具现实意义以及更具可操作性的“本地存储制度”规范,或通过立法形式对“个人信息”、“个人网络数据”及“重要数据”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和明确,来规范“本地存储制度”的适用。后,还有一项重要规则是跨境数据的流动规则。从世界范围内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形成的地点和时间来看,不难发现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在一些互联网技术高度发达的地区和国际组织之间发挥了关键作用。例如,《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GDPR”)中关于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规定就是沿用了欧盟BCR中的规定。但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适用难点在于各国很难在跨境数据的自由流动和数据保护技术规范间找到平衡点,也很难理顺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与国家主权、个人隐私与贸易承诺之间的关系。第五章为我国跨境电商“网络用户隐私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本章先就我国侵权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进行梳理后提出问题,并进一步探讨我国跨境电商“网络用户隐私权”保护的路径,对我国跨境电商“网络用户隐私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进行完善,就法律冲突的避免及减缓,即加强国际司法协助以及提高我国与他国互惠原则的适用率等问题提出可行性的方案和建议。虽然我国对跨境电商“网络用户隐私权”有着特有的保护方式,在侵权法律适用上也已是自成体系,但是我国法院仍习惯于沿用传统法律适用规则去解决类似案件。此外,数据保护治理的匮乏、行业规范的脱节也是当下我国跨境电商“网络用户隐私权”侵权制度存在的弊端。在完善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深刻认识到“网络用户隐私权”在跨境电商中的侵权案件是不可能被完全规避的,因此,有必要通过跨境电商行业规范的引导,来指引和平衡跨境电商对跨境数据保护和流动的合规治理工作。我国应当积极投身有关国际条约的制定过程中去,并将互惠原则作为案件选择准据法的处理方针,以使得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理论体系能在世界上占有更多席位和权重。另外,在完善现有立法及侵权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则的前提下,我国还需要对“强制性规则”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以及跨境电商“网络用户隐私权”侵权案件作为特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并通过对法律适用规则的确定进而达到兼顾和平衡“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跨境电商的成长性、当事人间的合法权益以及国际协调的目的,尽可能将侵权冲突法的功能和作用发挥到大。本文可能的创新点有以下三方面:,研究方法的创新。本文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起微信投票的方式,调研社会公众对于我国跨境电商“网络用户隐私权”保护的关注程度,并进一步印证跨境电商“网络用户隐私权”侵权的危害性和严重性。第二,跨学科的交叉视角。跨境电商“网络用户隐私权”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别于一般的“网络用户隐私权”,对于其研究需要依托行业特色进行,文章需要结合电商行业的特点梳理技术保护要求以及行业规范,找准差异并突出行业规范的重要性,以此对标,进一步缩小我国与他国在该领域法律适用的差距,加强国际互惠合作。第三,提出“网络用户隐私权”侵权法律适用的特殊规则。论文比较全面地分析了“强制性规则”、“公共秩序保留”以及“法律规避规则”在跨境电商“网络用户隐私权”领域的适用特点,提出适用“强制性规则”的建议。此外,还分别就“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本地存储制度”、“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论证。笔者不仅仅是建议引入这些特殊规则,还进一步对这些规则适用的流程和要求进行了梳理总结,使其更具操作性。为此,本文还对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6条提出了修改意见,拟定了修改条款,进一步明确了跨境电商“网络用户隐私权”侵权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原条文:“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拟订的修改条文:“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前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与案件有密切联系地的法律,按照其协议,但该法律不得违反当事人所在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属分类:中国商务服务网 / 国际空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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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一三玖跨境物流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04月1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郭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是:供应链管理;国内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信息咨询;物流方案设计;计算机及网络系统技术开发;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电子商务平台国际物流咨询服务及运营;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一三玖跨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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