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换证审核内容
(一)执行广播电视行政法规、规章和总局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节目制作、代理、交易、出口等制作经营业绩情况;
(三)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广电发〔2019〕107号)的情况。
(四)根据法律法规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二、换证审核标准
在此次换证工作中,现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统一调整为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审核具体标准如下:
三、对执行各项广播电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良好、有制作经营业绩、未发现违规行为的持证机构,予以换发。
四、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持证机构,不予换发新许可证:
1.制作、经营内容导向偏差、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节目;
2.以各种方式租借、转让、出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制作、经营或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
4.含有境外资金背景或吸纳境外资金;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
5.未经批准擅自将节目销售出境或参加境外展示展映活动;
6.两年内未开展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7.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未按照《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相关要求,按时完成年度社会效益评价考核;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