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并且证书在效期内
设定依据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
(三)网站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同意变更的,将变更结果予以公告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同意变更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
1.变更后网站负责人的身份证、简历及学历证书;(变更网站负责人时提供);
2.场地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变更企业地址时提供)
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5.授权委托书;
6.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
7.有关变更情况的说明;
8.企业营业执照;
9.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
10.公司股东会决议;(变更法人时提供)
11.变更后法人的身份证及简历(变更法人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