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诊所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吗?
在2000年之前,诊所等医疗机构是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之说的,因为那时国家对所有医疗机构的定位都是“公益性”“非营利性”。
2000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其中明确指出:“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自此,才有了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营业执照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上述意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2000年7月1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其中进一步明确:“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000年11月4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经商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又联合印发了《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卫医发[2000]385号),其中再次重申:“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007年6月18日,工商总局在《关于个体诊所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7]123号)中明确指出:“单位或个人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对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职责分工进行查处。”
应该说,上述文件相继发布后,“营利性”医疗机构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已经成为共识。
近日有同仁提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从中看不出医疗机构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涵义。事实上,本条规定的上述内容是为推行先照后证改革2016年经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后的内容。修改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的内容为:“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与其同时修改的共有66部行政法规,很多类似表述都被删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删去了第十六条中的“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可见,现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没有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表述,并不能成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