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商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1、新建、改建、扩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1)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2)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或房产证明(书)。
3)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和详细的加工工艺简图、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图。
4)产品原料、配方、产品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
5)产品执行标准(GB或QB),产品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及评价报告(近期报告长不超过年)。
6)生产经营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7)企业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8)企业卫生管理制度和领导组织。
9)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2、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业(含集体食堂)
1)法定代表人或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2)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或房产证明(书)。
3)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卫生设施、设备布局。
4)生产经营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5)企业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6)企业卫生管理制度和领导组织。
7)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3、批发、零售经营食品企业
2)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3)企业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4)所销售的食品提供厂方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