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条件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原件数 | 复印件 | 来源渠道 | 设立依据 | 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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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空表下载 | 电子版 | 3 | 0 | 申请人自行填写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 暂无 |
2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电子版 | 3 | 0 | 工商部门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 暂无 |
3 |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 电子版 | 3 | 1 | 申请人自行填写提供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 暂无 |
4 | 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 电子版 | 3 | 1 | 申请人自行填写提供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 暂无 |
5 | 工艺设备布局图 | 电子版 | 3 | 1 | 申请人自行填写提供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工艺设备布局图。 | 暂无 |
6 |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 电子版 | 3 | 1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 暂无 |
7 |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 电子版 | 3 | 1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 暂无 |
8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及文本 | 电子版 | 5 | 0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暂无 |
9 |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电子版 | 3 | 1 | 申请人自行填写、公安部门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暂无 |
10 | 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 电子版 | 0 | 3 | 申请人提供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 暂无 |
11 | 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 电子版 | 0 | 3 | 检验机构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第三十五条 在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方面,现场核查时,核查组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按申请人生产食品所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标准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按申请人生产食品添加剂所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检验合格报告。 | 暂无 |
12 | 企业检验人员资质(企业检验人员信息表、用工合同、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片、身份证及检验培训证明) | 电子版 | 3 | 1 | 企业、公安部门、培训机构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第三十三条 在人员管理方面,核查申请人是否配备申请材料所列明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建立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 | 暂无 |
13 | 企业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 | 电子版 | 0 | 3 | 卫计部门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附件2:《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3.2.1.应当具备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防止生产过程中造成交叉污染。工艺流程应当与产品执行标准相适应。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当依法备案。 | 暂无 |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