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境外投资备案操作明细
目前,我国外汇管制的问题,从个人角度来说针对个人这块每年兑换等额5万美元的外汇,用作旅游、购物或者教育。如果把亲友的额度都一起利用起来,金额还是相当大的。从企业的角度来讲,个人是不允许对海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
若是个人名义出海投资只能是以投融资的目的去海外上市才可以申请银行第37号文,通过后则可进行海外投融资。公司的角度来讲只有通过odi境外投资备案才可以做到合规。
但这种方式涉及到分拆结售汇问题,“对于部分个人通过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汇额度进行资金的违规跨境流动。对涉及此种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局会将其列入‘关注名单’,取消其之后两年内的便利化购汇额度,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立案处罚”。
由于中国在资本项目上的外汇管制尚未完全放开,境内企业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并向境外支付时,仍会受到外汇管理部门直接或间接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境内企业在不同的交易结构下向境外付款时,受到的监管程度也有所不同。
境内企业通常可以根据以下交易向境外付款:
1、通过经常项目下的服务费、货款或股息的支付;
2、通过资本项目下的偿还外债本金、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或清算、企业境外放款、企业境外投资;
3、内保外贷(国内银行为国内企业的国外分支企业向国外银行提供担保,由国外银行向此国外分支企业发放贷款。国内企业需向国内银行缴纳等额保证金,假如国外分支企业到期没有偿还贷款,国内银行将此保证金付给国外银行,至此实现国内资金流向国外)。
视为异常情况的四类境外投资业务:
部分成立不足数月的企业,在无任何实体经营的情况下即开展境外投资业务(“快设快出”);
部分企业境外投资规模远大于境内母公司注册资本,企业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状况难以支撑其境外投资的规模(“母小子大”);
个别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与境内母公司主营业务相去甚远,不存在任何相关性;
个别企业投资人民币来源异常,涉嫌为个人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和不正规的经营。
说了上述4类异常的境外业务,则从公司的角度来说一下合规的问题,
企业odi角度境外投资备案的要求
1、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其境内企业必须成立满一年;
2、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的款项不能大于境内企业注册 ;
3、 境外设立的企业,必须与境内企业的行业有关联;
4、对外设立机构成立后,从第2年起,每年的6月30日前,必须向外汇管理局提交年检报告;
5、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必须前往企业所在地的商务部对外合作处,办理投资备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