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埃及对外投资管理办法通知
ODI,(Outbound direct investment):对外直接投资
对外直接投资(ODI, outbound directinvestment)是指我国企业、团体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国(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对外直接投资是我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主动参与国际分工, 利用好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规避国外贸易壁垒,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及时掌握外部信息的积极举措。
2017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jia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对境外投资方向提出了指导意见,并明确将境外投资项目分成了鼓励开展、限制开展和禁止开展三类情况,通过“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
明确将境外投资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三类。其中,以下三类情况属于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需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jia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3.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有的集团公司在欧洲片区设有专门的财务共享中心,该片区内各个国jia的外账资料,都由财务共享中心统一管理和处理。但是,设立在各个国jia的子公司要依照当地税法在当地申报纳税。因此,财务共享中心与各子公司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至关重要。特别是当财务共享中心进行统一财务处理时,各子公司必须考虑提交给当地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国别报告的约定,不一致的财务处理要作适当的财税差异的调整,避免遭受当地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风险。
一家大型中资集团企业,就在这方面“吃了亏”。该企业在欧洲某国设立了子公司,主要负责当地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从当地的转让定价国别报告约定来看,该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的分销商,每年需要保证稳定但较低的利润率,并按此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应到年底出现财务数据的亏损或暴利。该集团企业的地区财务共享中心设在另一个国jia,由于双方财务人员协调不够,财务共享中心将总部和地区的部分共同费用,直接按统一标准分摊给该子公司。该子公司往年都保持着稳定且较低的利润水平,由于这一大额费用分摊,年终变成了亏损,由此引起了当地税务机关的关注。该子公司被认定为操纵利润、不实申报,没有遵从转让定价国别报告的约定,zui终被调整纳税并罚款。
境内机构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办公用房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注册证明文件。
3.境外购买办公用房合同或协议。
4.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 300 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 15%的,直接到银行办理。
而敏感国jia/地区又需分为四类讨论:
1、与我国未建交的国jia和地区需发改委、商务部标准一致
2、发生战乱/内乱的国jia和地区适用发改委标准,但同时需要向商务部申报
3、根据国际条约协定,需要限制对其投资的国jia和地区适用于发改委标准
联合国裁制的国jia和地区是用于商务部标准,但同时需要向发改委申报。
企业申请需准备的材料包括发改委和商委所需的两部分材料,其中包括核准或备案申报文件、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等视情况共约十四份左右的文件。
重庆-埃及对外投资管理办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