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条件要求
1、核准企业名称的范围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2、需要核准内资企业名称条件要求
(1)无行政区划表述的企业名称。须注册资本金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
(2)无行政区划表述,无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必须注册资本金一亿人民币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其中的五大类。如:大地有限公司;
(3)企业名称核准。如:中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4)企业名称核准。如:国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5)核准内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名称,(有限公司股东1到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2到200人)。
3、需要核准外资资企业名称条件要求
(1)无行政区划表述的外资或合资企业名称,须注册资本金5000万人民币以上,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
(2)无行政区划表述,无行业表述的外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金一亿人民币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其中的五个大类。如;大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