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踏信冷链物流在北京、、重庆、昆明、西安、兰州、银川、乌鲁木齐、广州、武汉、长沙、济南、石家庄、大连、沈阳、南京、广东等地均设有分支物流构和自行管理的仓库及一大批长期合作的车辆。均能为贵公司产品达到各地的接货、入库、配送提供服务。
2022年1月18日上午,根据中央和国家物流关行业协会商会党委的安排部署,食土商会党委书记、会长曹德荣主持召开党史学习教育大会,戎卫东、徐小虎副会长出席大会。会议全面了商会党史学习教育情况,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党史学习教育会议精神,运用党史学习教育的成功经验,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
曹德荣同志指出,一年来,商会党委组织带领广大党员、群众认真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把学党史与学党的创新理论新成果相结合、与学中国发展史和对外开放史相结合、与践行初心使命相结合、与提高斗争本领相结合、与推动商会发展相结合,从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中汲取智慧和力量,顺利完成了各项任务。
曹德荣同志强调,在党史学习教育实践活动取得了两项成效,一是提高了党员思想认识,二是提升了商会服务质量。商会把党史学习教育与“发挥行业优势、利用行业资源、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相结合。各部门和分会,立足商会实际和行业特点,做好本职工作,列出项目清单,着力推动解决行业和会员企业关心、直接、现实的利益问题,用实际行动践行商会“服务立会”的宗旨。
曹德荣在下一步工作部署中指出,党史学习教育是提升和改进每一名党员思想认识和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要继续把党史学习教育当作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持续用力,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物流制化建设。商会全体党员同志要围绕党史学习教育及行业服务工作,持续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把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破解行业发展难题、助推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动力,转化为商会增强内部治理能力、提高党建工作质量水平的务实成效,转化为党员职工立足岗位、干事创业的热情和干劲,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的胜利召开。
其中,对《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等6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对《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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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涉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对《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实施渔业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渔业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渔业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依法应当从轻、减轻的其他渔业违法行为。”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依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内陆水域,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敲䑩作业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执行。
“ (四)未经批准使用鱼鹰物流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按照《渔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在内陆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海洋水域,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罚。”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违反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在内陆水域,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将第十条修改为:“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涂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对违法双方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涂改捕捞许可证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